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提升住院醫療服務,101/11/6起新辦法 列印

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提升住院醫療服務,保障民眾醫療權益,(11月6日)起實施,內容如下:

(1) 長期服藥、無法親自就醫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經診治醫師認定;或為出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及經健保局認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提供切結文件,即可委託他人向相醫師陳述病情,開給相同藥物。

(2)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 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規定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3) 為保障民眾接受醫療服務場所的選擇,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病人自行選擇於就醫之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的醫事服務機構調劑、處置;如為檢驗(查)項目,亦可以轉檢或代檢方式,交由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4) 透析病患於住院期間,經診治醫師研判須立即接 受透析(洗腎),但該醫院無法提供該透析服務時,可交還健保卡供住院病患外出,至其他醫院診所接受透析後再返回醫院。另醫院如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提 供住院病患完整的檢驗(查)時,可以轉檢方式,轉介病人至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檢驗(查)後再返回醫院繼續治療。

 

 

長期服藥切結書

慢性處方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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